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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12日電)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專利師法部分條文,違法租牌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。並規定專利師應每2年提出在職進修證明,未完成者最高罰30萬元 這次修法聚焦修正專利師職業層面的實務問題,改善專利代理制度。三讀條文簡化行政程序,刪除專利師執業應申請登錄的程序。按現行規定,考試及格即可領取專利師證書;三讀條文則將規定改為考試及格後,必須完成職前訓練合格才能領證。 三讀條文也增列專利師職業事項,包括專利訴願與行政訴訟、專利侵害鑑定及專利諮詢等。並修正專利代理業務違規行為樣態,包括「未取得專利師證書者意圖營利而受委任辦理特定業務」,以及「專利師將章證、事務所標示借給沒取得專利師資格者辦理業務等」。 沒證照卻意圖營利受委任辦理特定業務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拘役或併科新台幣4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。出借專利師章證給沒資格者辦理業務,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。 為加強專利師、專利代理人專業技能,以跟上國際趨勢,三讀條文也增訂專利師強制在職進修機制。未來專利師應持續參加在職進修,每2年向專利專職機關提出證明。未完成一定時數訓練且未限期改正者,將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。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李貴敏說,在知識經濟時代,智慧財產權已成為國際競爭利器,其中「專利」更是重要。每年台灣支出國外的專利費用高達40、50億美元;且宏達電跟美國專利爭議使公司喪失商機、股價下跌,這都可以證明專利對企業、國家的影響重大,更凸顯這次修法意義重大。1040612文章標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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